(2017)浙0211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强、胡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胡斌,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11民初16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斌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1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