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蒋红娟、樊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红娟,樊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767号申请人蒋红娟,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樊建军,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蒋红娟与被告樊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1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樊建军归还原告蒋红娟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该款于2016年12月28日前归还2000元,其后于每月28日前归还人民币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上述款项均打入原告蒋红娟62×××75农业银行账户中。如被告樊建军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蒋红娟有权就其未归还借款本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樊建军另支付原告蒋红娟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准,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原告蒋红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63元,由被告樊建军负担,于2016年12月28日前交于本院。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蒋红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