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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齐风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瑞,齐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刑初5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瑞,男,生于1988年4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8********,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太白镇太白村瓦川组。委托代理人郑锋(系白瑞姐夫),男,生于1982年7月12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合水县广播电台干部,住合水县西华池镇康泰家园。被告人齐风江,男,生于1977年5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77********,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太白镇莲花寺行政村李庄组***号。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6月15日经本院决定,6月20日被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德龙,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齐生福(系齐风江叔父),男,生于1961年3月3日,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吴起县五谷城乡麻台村齐沟组。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7)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风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白瑞以齐风江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4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艳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瑞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锋、被告人齐风江及其辩护人刘德龙、齐生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齐风江在合水县太白街道”重庆老厨”饭店吃完酒席后乘车回家,行至平顶川林场路段时,齐风江下车持石头在白瑞的腰部击打一下,致白瑞重伤二级。被告人齐风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瑞诉称:1、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齐风江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齐风江赔偿其医疗费18801.7元,误工费20146.68元,护理费1476.72元,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280元,交通费3800元,残疾赔偿金14260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总计207667.1元。其委托代理人代理意见: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齐风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白瑞因伤害行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人齐风江辩解辩护:其没有打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民事部分不赔偿。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白瑞是否被齐风江用石头打伤、张文东右手无名指受伤原因、齐风江受伤原因的事实不清,导致起诉书对齐风江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齐风江无罪。对民事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齐风江在合水县太白街道”重庆老厨”饭店吃完酒席后乘客车回家,行至平顶川林场路段时,由于路面被砂石阻挡,客车停下。同时停车的还有雷银财、白瑞、张文东、赵广平、卓忠任、邹祖宾各自驾驶的翻斗车。酒后的齐风江见道路不通,下车后辱骂在场的铲车司机,被他人劝开。铲车将路推通后,班车开走,齐风江遂乘坐雷银财驾驶的翻斗车前行,至平顶川老林场时,雷银财停车吃饭,齐风江又乘邹祖宾驾驶的翻斗车前行,至场部三标路面相接处齐风江下车,爬上张文东的车窗,将张的右手无名指抓伤。后齐风江跳下车从地上捡起两块石头,拿起一块朝在后面翻斗车前弯腰修理车灯的白瑞腰部击打一下,致白瑞倒地,齐风江欲拿第二块石头击打白瑞时,被一旁的卓忠仁发现并制止。白瑞被打后感觉小腹下坠、呼吸困难,被家人送往庆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脾破裂、左侧腰背部软组织挫伤、腹腔积液,花去医疗费17655.7元。经合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合)鉴(伤检)字[2016]144号、[2017]23号鉴定文书鉴定:白瑞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证实现场概况。3、住院病历、医疗费条据、人体损伤程度检验记录、鉴定文书,证实白瑞的受伤情况及损伤程度。4、户籍证明证实齐风江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5、证人张文东证言,证实2016年9月19日17时30分许,在平顶川林场路段,其正在车里等着卸砂石,从第二辆翻斗车下来一喝过酒的陌生男子爬在自己车窗边将其右手无名指抓伤,被自己推下去,陌生男子从地上捡起两块石头朝第四辆车走。其将砂石卸了后,看见白瑞追赶那名陌生男子,其帮着追赶,陌生男子不小心掉到路边的水沟里。白瑞说他腰疼的厉害,其就将他扶到砂石堆上坐下,那名男子从河道上来,称其叫齐风江,并说着一些胡话,后趁人不注意逃跑了。6、证人卓忠仁、邹祖宾证言,证实2016年9月19日17时30分许,在平顶川林场路段,白瑞蹲在地上修理翻斗车的大灯时,一陌生醉酒男子在地上捡起两块石头,将一块扔的打在白瑞腰部,白瑞躺在了地上,持一块石头准备再打时,被其挡住。后白瑞、黄东东追赶那名陌生男子,陌生男子不小心掉到路边的水沟里,白瑞说他腰疼的厉害,其将他扶到砂石堆上坐下,那名男子从河道上来,称其叫齐风江,并说着一些胡话,后趁人不注意逃跑了。7、证人张志潇证言,证实2016年9月19日17时30分许,在平顶川林场路段,其看见一名醉酒男子从一班车上下来走到当时推路的铲车跟前,同铲车司机小杨吵了起来,其劝开并将那名男子拉到了路边,铲车将路推开后班车走了。这时四辆拉砂石车来了,前面同铲车司机小杨吵架的男子从第二辆翻斗车上下来,向翻斗车方向扔了一个东西。后两名翻斗车司机在追赶陌生男子,陌生男子仰面倒在河渠内,站起后同司机争吵了几句,两名司机上到了路上。其中一名矮个子司机说他腰痛,躺在了路上的砂石堆上。这时一个向太白方向行驶的班车过来,陌生男子从班车方向走了。8、证人雷银财证言,证实2016年9月19日18时许,在太白镇莲花寺村李家庄组平定川砂石厂出口附近的乡村道路上,一陌生男子坐在其翻斗车上,其拉往平顶川林场前门处,陌生男子就下车走了。9、证人胡锦旭、赵生烨、王国峰证言,证实2016年9月19日19时许,其驾驶红色奥龙重型作业车行至平顶川林场路段时见前面有四辆翻斗车、一辆面包车占道,其看见几个年轻人将一个受伤的男子扶到面包车上。其驾车向张20井区方向走,刚走不到一百米,看见一陌生男子从道路旁边的水沟里爬起来,一边跑一边向其车扔石头,第一块石头打到挡风玻璃上将挡风玻璃打破,其以为是个疯子,就驾车快速离开。10、证人刘培圣、梁清奎证言,证实2016年9月19日,其驾驶客运班车在太白街道重庆老厨门前将在该酒店吃酒席的客往回家送,行至平顶川路段时遇修路,车辆迫停,其车上乘坐的一酒喝多的男子下车后与修路的司机发生争执,被人拉开,路通后他们就走了。11、证人李建军证言,证实齐风江在太白镇街道行情时酒喝多了,后主家给雇了一辆班车往回送时,在平顶川路段堵车,齐风江下车后耍酒疯,再没有上车。12、被害人白瑞陈述,证实2016年9月19日19时许,其驾驶翻斗车拉运砂石从平定川林场的砂石厂出发,行驶至平定川林场场部附近路段时,将车停下准备卸砂石,发现车的前大灯不亮,其弯腰查看时,突然感觉腰部被重物撞击,就仰面躺倒在地上。其看见一个陌生中年男子一只手中拿着石头准备打他,被卓忠仁挡住,那个陌生男子朝沟里面走了。卓忠仁过来将其扶起后,其和黄东东一起追赶陌生男子,走了几步感觉肚子下坠,陌生男子到前面的砂石堆上躺下了,其也过去躺到砂石堆上,相互对骂。过了一会过来一辆驶向太白镇方向的班车,陌生男子就离开了。其岳父驾驶面包车将其拉往庆阳市中医院治疗,确诊脾破裂,做了脾切除术。白瑞并提交了医疗费条据9张,金额17781.7元,交通费条据7张,金额3800元。13、被告人齐风江供述,证实2016年9月19日,其醉酒后乘坐客车到龙王沟口,挡了一运石头的车拉上走了一段,后下车自己走了回去,对途中是否打人或被打没有任何记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齐风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白瑞陈述和证人张文东、卓忠仁、邹祖宾、张志潇证言相互印证,均证实2016年9月19日,齐风江持石头将白瑞致伤的事实,所以被告人齐风江认为其没有打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白瑞是否被齐风江用石头打伤、张文东右手无名指受伤原因、齐风江受伤原因的事实不清,导致起诉书对齐风江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齐风江无罪的辩护意见和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齐风江给被害人白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请求赔偿医疗费是18801.7元,但提交的票据是17781.7元,故被告人应赔偿的医疗费是17781.7元。误工费依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8腹部损伤中8.3.2规定,脾摘除的误工天数为90天,即105.5元X90天=9495元。护理费105.5元X13天(住院天数)=1371.5元。住院伙食补助是40元X13天=520元。请求赔偿交通费3800元,但未提交正式票据,被害人受伤后入院和出院实际支出各500元,予以支持,即应赔偿的交通费是1000元。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风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二、被告人齐风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瑞医疗费17781.7元,误工费9495元,护理费1371.5元,伙食补助费52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016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苟晓玲审 判 员  冯淑红人民陪审员  邵炳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学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