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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曲霞与被告佳木斯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杜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霞,佳木斯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611号原告曲霞,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兴安村*组***号。被告佳木斯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松桦路中段。第三人杜敬,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园小区**楼*单元****号。原告曲霞与被告佳木斯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杜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曲霞在本院依法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曲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贵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