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车尕玉与唐旭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尕玉,唐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车尕玉,男,汉族,1953年2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夏市。被执行人:唐旭英,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夏县。本院(2017)甘2901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车尕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唐旭英,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旭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00元。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增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