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学军、王功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军,王功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胡永勤。被执行人:王学军。被执行人:王功宝。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军、王功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泾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依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功宝有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功宝已死亡,应当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功宝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元、扣划被执行人王功宝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岸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元、扣划被执行人王功宝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岸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元、扣划被执行人王功宝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岸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元至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上(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为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友 葆 & # x B ;审判员 吴 同 斌 & # x B ;审判员 胡银华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