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成靖与成怀英、刘家保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怀英,刘家保,谢成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怀英,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宝,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成靖,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现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玲(系谢成靖姐姐),住江苏省句容市。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家保,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再审申请人成怀英因与被申请人谢成靖、二审上诉人刘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1民终4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成怀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朱志俊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