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侯江伟与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江伟,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394号原告:侯江伟,男,汉族,1985年5月1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李纲,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83794X。法定代表人:樊永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侯江伟与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侯江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江伟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夏恒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侯小韦书 记 员 孙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