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史大庆、胡善银与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大庆,胡善银,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1662号申请执行人:史大庆,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胡善银,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50号1#生产楼及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42503。法定代表人:胡善银,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商旅学校办公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476776-2。法定代表人:刘永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史大庆、胡善银与被执行人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03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4482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恺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