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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全芳与邱成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芳,邱成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003号原告:周全芳,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李天坤,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成阳,男,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受理原告周全芳与被告邱成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汶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