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全芳与邱成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芳,邱成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003号原告:周全芳,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李天坤,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成阳,男,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受理原告周全芳与被告邱成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汶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