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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天津开发区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天津开发区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同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东路翠泽园4号。代表人:张子荣,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里2号602室。法定代表人:沈建琪,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同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鲲鹏街10号4门203室。法定代表人:陶可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琪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同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二中民二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