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科电通华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科电通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横纵中联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科电通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1号楼11层1217室。法定代表人张向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横纵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5号楼1单元1211号。法定代表人邱军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科电通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横纵中联电气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