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柏贞杰、曹学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贞杰,曹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柏贞杰。被执行人:曹学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贞杰与被执行人曹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68000元),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本案的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本案案款的能力。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学芹的退休工资收入。本案至执行完毕需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多次予以扣划,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鲁0982民督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宝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