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希蓉诉被告王煜珺、李庆峰、李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蓉,王煜珺,李庆峰,李梦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李希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煜珺,女。被告:李庆峰,男。被告:李梦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蓉诉被告王煜珺、李庆峰、李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希蓉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法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希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90元,退还原告李希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宇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