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孔德龙与孟凡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龙,孟凡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78号原告:孔德龙,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孟凡国,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原告孔德龙诉被告孟凡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7日,被告孟凡国向原告借款14000元用于其个人资金周转。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故依法起诉提出上述要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31日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邮寄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文书,经专递送达人员多次到该地址送达,均无人接收邮件,未能依法送达。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德龙的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