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蒋敏敏与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敏敏,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821号原告:蒋敏敏,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王莉,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葭,江苏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敏敏与被告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蒋敏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