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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蒋敏敏与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敏敏,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821号原告:蒋敏敏,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王莉,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葭,江苏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敏敏与被告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蒋敏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