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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21陈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勇,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被告人陈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勇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L×××××的小型轿车,沿镇江市北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达信街路口附近时,被设置在此处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检查点的值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勇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ml。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勇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颜某、任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镇公物鉴(化)字【2016】1685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证人任某、李某对被告人陈勇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勇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