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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诉赵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赵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574号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23-7号楼乐都汇A座303室。负责人曹文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建威,系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女,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23-7号楼乐都汇D座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与被告赵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红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