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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利与陈俊华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陈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65号申请执行人:黄利,男,生于1976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俊华,男,生于1968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黄利申请执行陈俊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陈俊华应获工程款尚未结算,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申请执行人黄利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2执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