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铁石与庄义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石,庄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铁石,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袁家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被执行人庄义华,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袁家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5********。申请执行人李铁石与被执行人庄义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庄义华返还原告李铁石48023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庄义华不服该判决,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树 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彦彬(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