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水荣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荣,陈月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174号原告:张水荣,汉族,1998年07月21日出生,现住化州市瑞丰名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07216918被申请人:陈月姣,女,1978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水荣与被告陈月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立案。原告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水荣拟与被告陈月姣庭处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水荣承担。审判员 :陈家明���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