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立军与被执行人林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立军,林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殷立军,男,汉族,会计,中专文化,现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林万富,男,汉族,从事建筑行业,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立军与被执行人林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万富负债涉讼较多,查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殷立军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殷立军发现被执行人林万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