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邵波与赵太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波,赵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邵波,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太兵,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邵波��据(2016)渝0243民初39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太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赵太兵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邵波支付劳务费53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68元、执行费70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太兵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向彭水县工商局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赵太兵为法人的彭水县誉斌珠宝行的股份。2017年6月12日双方当事人到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结标的为劳务费254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68元、执行费701元。本院认为,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2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