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大连市金州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凤斌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金州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凤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797号原告:大连市金州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拥政街街道。法定代表人:丛青春,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继辉,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凤斌,男,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市金州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凤斌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市金州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立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