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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3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常会、陈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常会,陈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3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徐常会,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锐,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常会与被执行人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3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