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金梅与广州悍霸服装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梅,广州悍霸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002号原告:王金梅,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悍霸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202号H栋(部位:18号1518)。法定代表人:朱惠平。原告王金梅与被告广州悍霸服装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服装设计VIP会员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6万元,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履行合同。故原告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服装设计VIP会员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6万元款项及利息;3.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800元;4.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约定争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并非在广州市荔湾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谭碧婷人民陪审员 黎振建人民陪审员 黎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宁梁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