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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谭先树与陈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先树,陈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谭先树: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陈明勇,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谭先树与被执行人陈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湘0724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明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75、执行费350元,合计30625元。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4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