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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景伟与王伟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景伟,王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73号申请执行人:肖景伟,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王伟宏,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肖景伟与被告王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王伟宏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肖景伟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王伟宏归还借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6,620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王伟宏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除房产、银行账户外未查实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审理中已财产保全被执行人名下松江区斜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但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置;2017年6月1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邮储银行的账户(期限一年),但余额不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查控房产暂不宜处置、冻结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