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昌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昌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昌鹏,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灵山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昌鹏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红亮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行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昌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晚,因被告人秦昌鹏在网络平台发布过可以在网上办理贷款的相关信息,被害人向某遂通过QQ联系秦昌鹏让其帮忙办理贷款,秦昌鹏表示同意。被告人秦昌鹏在明知已无法为向某办理贷款的事实后故意加以隐瞒,虚构办理贷款需要消费刷单记录等事实,骗取向某以微信、支付宝、扫码的方式支付人民币共计4895元。2017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秦昌鹏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昌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昌鹏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向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口信息、支付宝信息及转账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昌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48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昌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被侵犯,惩罚犯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昌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秦昌鹏退赔被害人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895元。(以上罚金及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