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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9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贺会彦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会彦,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647号原告:贺会彦,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负责人:蒋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会彦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代为立案的自然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原告的具体联系方式,本院无法核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会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石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君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