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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聊城市全得利粮食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聊城市全得利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周明贵,刘金莲,周涛,周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卫育路交叉口西北角嘉和公寓C座。法定代表人:王广胜,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全得利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周明贵,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明贵,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金莲,女,汉族,1959年7月22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周涛,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周虎,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7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虎名下的银行存款2238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聊城农商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