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沈阳新东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沈阳新东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恩宁,吴晶,吴丽萍,李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547号申请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英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沈阳新东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法库县秀水河子镇高三家子村。被申请人: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法库物流经济区,注册号210124000008947。被申请人:张恩宁。被申请人:吴晶。被申请人:吴丽萍。被申请人:李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新东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恩宁、吴晶、吴丽萍、李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新东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恩宁、吴晶、吴丽萍、李健名下银行存款855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601051900342530418)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新东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恩宁、吴晶、吴丽萍、李健名下银行存款855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