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7民初7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741号之二原告:曹某,女,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周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家雪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菊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