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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全荣与郑发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全荣,郑发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212号原告高全荣,女,1950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郑发勇,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全荣诉被告郑发勇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全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全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全荣负担。审判员  胡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