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全荣与郑发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全荣,郑发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212号原告高全荣,女,1950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郑发勇,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全荣诉被告郑发勇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全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全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全荣负担。审判员 胡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