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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庆来与高汉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来,高汉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087号之一原告:刘庆来,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穗亨,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高汉权,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刘庆来诉被告高汉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庆来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保全费750元,合计1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庆来负担。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兰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