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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正茂、陈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正茂,陈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鄂0591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正茂,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陈国斌,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宋正茂与被执行人陈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