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正茂、陈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正茂,陈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鄂0591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正茂,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陈国斌,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宋正茂与被执行人陈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