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志青、张广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青,张广慧,温世林,郭爱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青,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慧,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同志,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世林,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爱琴,女,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怡园小区,系二被上诉人女婿。上诉人王志青、张广慧因与被上诉人温世林、郭爱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志青、张广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周云贺审判员 郭中伟审判员 路长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