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涂娅与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娅,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初3278号原告:涂娅,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王胜,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涂娅与被告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胜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1日,我向王胜转账支付15万元,同日,王胜出具《借条》载明借到15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后王胜未返还借款,特诉至法院。被告王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涂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王胜的账户转账支付15万元。同日,王胜向涂娅出具《借条》,载明“王胜今借到涂娅人民币15万元,借款时间从2014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1日,期间为十二个月。上述借款直接汇入王胜账户。王胜将于2015年2月21日归还给涂娅本金。特立此据为凭。借款人:王胜”。后涂娅催收王胜还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王胜向涂娅出具的《借条》及交易明细,足以证明王胜向涂娅借款15万元的事实,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借款期限届满后,王胜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涂娅要求王胜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在不超过年利率6%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起算时间依法调整为2015年2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涂娅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王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涂娅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涂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6元,由被告王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泰萌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