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姚九军、蒋银萍与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九军,蒋银萍,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892号原告:姚九军,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蒋银萍,女,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61848857P,住所地靖江市通江路与阳光大道交界处西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太江,公司员工。原告姚九军、蒋银萍与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姚九军、蒋银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九军、蒋银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亚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