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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存信与兴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信,兴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827号申请执行人李存信,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兴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法定代表人冯玉清,系该公司董事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596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8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审判员 史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