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21号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唐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任某某应向唐某某支付装修粉刷款人民币20964元,并承担诉讼费324元,执行费214.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32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