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卢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被执行人卢建春。申请执行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6526元及迟延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建春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亦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从贵本次申请执行给付违约金652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6526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章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