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剑青、罗标、覃正凤、刘军、覃云云、尹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剑青,罗标,覃正凤,刘军,覃云云,尹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被执行人罗剑青,男,1988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经商,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罗标,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系被告罗剑青之父。被执行人覃正凤,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系被告罗剑青之母。被执行人刘军,男,1985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云云,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尹良明,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护士,住湖南省石门县。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剑青、罗标、覃正凤、刘军、覃云云、尹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磨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剑青、罗标、覃正凤、刘军、覃云云、尹良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剑青、罗标、覃正凤、刘军、覃云云、尹良明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罗剑青、罗标、覃正凤、刘军、覃云云无银行存款,也未查询到其他财产,尹良明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剑青、罗标、覃正凤、刘军、覃云云、尹良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