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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胜启与杨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启,杨启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303号申请人杨胜启,男,生于1966年11月1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杨启伦,男,生于1977年1月3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胜启申请执行杨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启伦偿还申请人杨胜启借款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启伦已履行前期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杨胜启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景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