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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昌东与张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东,张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孙昌东,男,1987年0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海宁,男,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昌东与被执行人张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海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城关营业所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孙昌东同意等待扣划工资来偿还所欠其债务。执行费在首次执行时被执行人张海宁已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