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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威、陈小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威,陈小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426民督12号申请人:刘威,男,住德安县,被申请人:陈小波,男,住德安县,申请人刘威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威称,被申请人以家庭经济困难,陆续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两万元,并于2016年8月15日出具借条给申请人,承诺2017年1月15日还清,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归还申请人借款。现要求被申请人陈小波给付申请人刘威人民币两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小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威人民币两万元整。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陈小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炎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