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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飞飞与戴董雄婚姻家庭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飞飞,戴董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谢飞飞,女,汉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芒市。被执行人:戴董雄,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芒市。本院在执行谢飞飞与戴董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董雄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义务100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明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