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飞飞与戴董雄婚姻家庭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飞飞,戴董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谢飞飞,女,汉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芒市。被执行人:戴董雄,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芒市。本院在执行谢飞飞与戴董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董雄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义务100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明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