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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3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全申请执行罗明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罗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62号之三申请人陈全,男,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罗明春,男,住姚安县官屯镇。本院在执行陈全申请执行罗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5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罗明春偿还陈全借款15000元。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罗明春未自觉履行义务。陈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明春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罗明春的银行存款3860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后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被执行人罗明春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执3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发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