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舒绪荣诉被告张成厚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绪荣,张成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494号原告:舒绪荣,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张成厚,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舒绪荣诉被告张成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舒绪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舒绪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绪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舒绪荣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