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初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初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4刑初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初孝,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马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4月25日被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初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黄初孝驾驶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马山县S314省道从马山县往大化县方向行驶,至S314省道3KM+300M处时借用非机动车道右转弯往荷花苑小区行驶,适有被害人蓝某1驾驶一辆自行车沿马山县S314省道非机动车道从马山县往��化县方向行驶,因被告人黄初孝未让蓝某1先行,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侧碰撞到自行车车身,造成蓝某1当场死亡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初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蓝某1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初孝在得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交警处理,并向公安交警如实供述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初孝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初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初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卡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的说明、事故车辆放行凭证、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酒精检验报告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桂A×××××6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王某、蓝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初孝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初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与法庭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初孝在得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主动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初孝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黄初孝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初孝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的社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黄初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初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韦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喜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